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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后续工作年限地震作用折减系数的由来

发布时间: 2022-12-22 14:12:47 浏览次数:118

  一、概述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中,第5.1.4条规定,对于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允许采用折减的地震作用进行抗震承载力和变形验算。第5.3.2条给出了相应的折减系数,对于A类建筑,地震作用的折减系数取0.8,对于B类建筑,地震作用的折减系数取0.9。至于为什么要取这样的地震作用折减系数,本文对此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二、抗震鉴定标准的讲法

  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中第1.0.1条的规定: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在相同概率保证的前提下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一致。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

  该条的条文说明中指出: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由此我们知道,若后续工作年限内具有相同的概率,则在全国范围内平均,30、40、50年地震作用的相对比例大致为0.75、0.88和1.00。这里的折减系数与通规中A类、B类建筑的折减系数基本相当。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不同后续工作年限地震作用的折减系数的前提条件是在后续工作年限内具有相同的概率。根据这个前提条件,我们可以做一些理论推导。

  三、地震作用折减系数的由来

  1、不同目标使用期的抗震设防烈度

  根据现行抗震规范的规定,以50年的设计基准期内超越概率为63.2%的烈度取为多遇水准烈度(小震),超越概率为10%的烈度取为设防水准烈度(中震),超越概率为2%的烈度取为罕遇水准烈度(大震),相应的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都是在50年情况下的概率保证。为了研究不同目标使用期地震的作用,首先应当确定建筑物在不同的目标使用期的地震设防烈度。

  2、不同目标使用期的地震作用

  在得出了不同目标使用期的地震烈度后,就可进一步求出不同目标使用期下的地震作用。求地震作用时,需要求得设计反映谱的最大值αmax的值。

  三、小结

  由以上的理论推导,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1、通规中A类、B类建筑的地震作用折减系数分别取0.8和0.9,是基于相同概率理论的,对于基本烈度为7度和8度地区而言,基本相当,对于9度区而言,略偏小。

  2、通规中对于地震作用的折减是有底线的,若该既有建筑的后续工作年限少于30年,即使按相同概率理论,其地震作用的折减系数可以更小,但通规要求仍不得低于30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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